公平竞争机制建设 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Connor bitop交易所 2024-06-24 27 0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近日来,有关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连续出台。

其中包括: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司法部部署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

之所以孳生不公平竞争,主要原因有政策制定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主体通过不公平竞争追求超额利润等。上述系列政策中的前两项分别对此进行了严格规范,通过他律促使相关主体加强自律。

首先来看对政策制定机关的规范。

《条例草案》的重要方面是针对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竞争进行评估,是属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前置审查和内部监督活动。

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屡屡被强调,说明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性垄断的壁垒比较坚固。比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垄断对外来企业设置显性或隐性的进入障碍,行业内的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竞争来阻止对手市场扩张,以垄断的方式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等。

从2022年8月修订施行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将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都在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行业间的隔离和技术壁垒强化法规建设。

应该看到,《条例草案》更多着重于前置审查和内部监督方面,是属于政策制定机关的自律,今后还应该强化第三方评估,对政策措施可能具有的竞争影响、实施后产生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其次来看对企业主体规范。

这主要体现在《暂行规定》上。虽然企业主体之间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但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有“新意”,更需要加强规范。

《暂行规定》一方面完善了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另一方面强调了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保障不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促进各类企业协同发展,防止竞争失序。这对其他领域的企业主体同样适用。

当前,对包括网络领域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强。《暂行规定》决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重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对由于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等的处罚很多以亿元为单位计,甚至百亿元。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是设置红线,是他律,而企业良性发展需要在规则之下加强自律,不可以有侥幸心理。

其三是看更高层次的规范。

前述司法部的部署要求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清理,具体方面包括: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监管执法等。

去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曾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

由此可见,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正在逐步深入。从清理到《条例草案》是属于“破”和“立”的关系。

总之,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我国已经有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现在又有清理及配套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指向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策制定机关和企业主体更加注重自律和他律,营造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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