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设立香港公司返程投资,被外汇局处天价罚款:获利0.05万罚1800万
本文 作者 l Amy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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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税务“倒查30年”风波未止,
近日,外汇局青岛分局开出的一张外汇罚单又引爆了大家的关注:违法所得仅591元,却被罚款1863万元。
违法所得相对于罚款,的确堪称天价罚单!
一时间,舆论轰动。
△图:2024年6月24日外汇天价罚单
巨额罚款怎么回事?
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
1
事由
本周一(6月24日),外汇局青岛分局对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出一张外汇违规罚单,
因其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即大名鼎鼎的外汇37号文)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被没收其违法所得591元,并处罚款1863万元。
在“倒查30年”热度未消的风口上,这张“天价罚单”也迅速成为了焦点。
为何被罚呢?
我们先看外汇局青岛分局的回应,
根据证券时报网,“青岛市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青岛市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假外资”空壳企业典型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这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据上述负责人解释,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该企业因非法汇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属于违法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青岛市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回应之后,外汇局青岛分局的处罚公告略有更改,如下:
展开全文
△图:2024年6月24日外汇天价罚单(更改后)
总结就是,这是一起疑似地下钱庄,外汇局先从“假外资”突破,被用37号文处罚的案例。
下面我们再具体看这个“假外资”又是如何违反外汇37号文的。
2
假外资违反37号文?
“假外资”
“假外资”企业,即境内居民披着境外壳公司的外衣,再回到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比如通过新设或并购方式,
实际中,很多“假外资”都是以前设立,由于历史原因造就的。
当时,由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尤其是税收方面的优惠,使得很多企业“内转外”镀金成假外资,这样一方面能“合理避税”,又能让境内所得“合法出逃”,
到了2006年商务部10号文出台,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假外资”方式几乎终结,因为关联并购不可能获得商务部审批通过,
2010年之后,内外资企业全部税制统一,没有了税务方面的优待,而且资金进出受制外汇管制,新设“假外资”方式也彻底没有了吸引力。
△图:假外资中国特色
而且这些遗留的“假外资”们,很多都或多或少存在外汇不合规的风险。
曾经多绚烂,现在就有多悲催。
外汇37号文
这是因为一直以来,国内外汇管制,不允许境内个人做资本项下的境外投资,
以此,境内个人在海外设立公司,以及再返程投资设立“假外资”都是外汇违法行为。
直到2005年外汇局75号文出台(即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前身),为境内人士设立海外公司和返程投资“假外资”打开了合规的前门,也堵了松散监管的后门。
之后,如果未办理75号/37号文登记,明确属于外汇违规行为,有罚可依,
就未办理登记的行为,外汇局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如果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资金进出,比如向海外公司出资(无论是用境内还是境外资产出资)、海外公司利润红利汇回等行为,又可能造成逃汇、非法汇入外汇或者非法结汇等更严重的外汇违规,外汇局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按照逃汇/违法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处以罚款。
△图:外汇管理条例部分
3
被罚企业的情况
“假外资”?
本次被罚的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首先被外汇局认为有“假外资”特征,认为其“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
经我们查证,
该青岛企业成立于2021年11月,该企业股东是香港威玛鑫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
△图: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香港威玛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名为张**CHEUNG **,联系地址是留的香港TO KWA WAN, KLN, (该公司的董事是一位名为陈**的内地居民),
无法得知张**是境内人士还是境外人士,
但从青岛外汇局的说法中,我们推断要么该人是真的境外人士(比如香港人),但是是外汇37号文认定“境内人士”,要么虽然是37号文认定的境外人士(比如香港人),但是青岛外汇局又认为是为境内某人“代持”,实控人是境内他人。而且大概率是第二种。
△图:香港威玛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
违反外汇37号文
而只要认定“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则这个境内个人和这个“假外资”都需要遵照外汇37号的规定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以及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资本金汇入”,是该“假外资”——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导致此次被罚的原因。
根据外汇局青岛分局的处罚公告,
被罚假外资企业一是违反37号文第七条,应该是该条中未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内容,其二是违反37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在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流入的情况,根据外汇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37号文第七条原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37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原文:“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图:外汇管理条例四十一条
据外汇局青岛分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的说法,被罚企业违反37号文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而被没收的591.63元,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因非法汇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该违反37号文的案件暂告一段落。
4
被罚的越来越多
怎么说呢,
外行可能关注的是何获利少、罚款巨大的天价罚单角度,行内人士关注是真的“假外资”还是假的真外资。。。
这其实是青岛分局开出的2024第二罚,上个月也有一个,与本文被罚的企业各方面都极其相似,
被罚企业的股东都是香港企业100%持有,香港企业的股东都好像是香港个人许**,董事都是内地人,都是由于违反37号文规定并向境内汇入资金,从而被罚1810万元,没收442元。
△图:2024年5月6日,另一项非常相似的“天价罚单”
△图:2024年5月6日,另一项非常相似的“天价罚单”(更改后)
△图:2024年5月6日被罚的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香港股东的股东
这也是近几年来因37号文被罚的越来越多案例中的其中两个,
2023年11月,外汇局深圳分局处罚的林某,因设立海外公司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又发生资金流出行为,按照“逃汇”被罚了185.9万元。
2023年6月,外汇局江苏分局处罚的两例陈某和黄某,两人都是设立海外公司和向海外公司出资前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且合并有“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被罚了127.45万元和93.64万元。
2023年9月和11月,外汇局宁波分局处罚的两例境内企业“假外资”,
未按规定37号文办外汇登记,或/及未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情况下,又向海外公司违规汇出资金,被罚了69.3万元和86.5万元。
案例越来越多,监管越来越严格,从真的假外资到假的真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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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帮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资产,做做跨境投资。专注境外:跨境税务、跨境并购、CRS与FATCA、境外信托与保险、离岸基金、全球资产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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