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青岛一公司被罚逾1863万元

因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青岛一公司被罚逾1863万元

因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青岛一公司收到千万罚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6月25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青汇罚决字〔2024〕2号)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

汇发〔2014〕37号文第七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汇发〔2014〕37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则明确,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这并不是国家外汇局青岛市分局依据汇发〔2014〕37号文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今年5月,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开出的“青汇罚决字〔2024〕1号”罚单显示,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没收违法所得442.98元,罚款18108820元。违法行为类型同样是37号文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023年8月,青岛融宝置业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外汇局青岛市分局没收违法所得1027.777884万元,处罚款4731.014925万元,罚没合计5758.792809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同样是37号文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论